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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职称咨询专员 点击: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2007-03-16 点击次数:7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和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20—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熟练运用外语同外国同行专家进行交流。
  3.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学、考古学、民族(俗)学、艺术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等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本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篇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或田野工作报告5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