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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医药工程师代理服务专 点击:
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试行)
2007-03-16 点击次数:8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广博的文化知识,对文学创作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文艺理论水平,熟悉文学创作的规律、特点、方法,及时了解文学创作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走向;具有较高的创作、评论、研究能力,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文学创作(评论,下同)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一条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党的文艺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履行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人员,下同)或从事文学创作工作(指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人员.下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l二.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深厚的文艺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渊博的文化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规律有较深的造诣,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第七条
  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完成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2篇(部)以上,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文学作品累计150万字以上,并发表过3篇以上文学理论文章。
  一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完成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5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期刊和报纸上发表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理论文章30万字以上。
  第八条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省级以上文学奖3项以上或全国性文学奖l项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文章2篇以上,或文章被重要报刊转载或摘要。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真才实学,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履行文学创作‘级职务或从事文学创作工作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除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履行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或从事文学创作工作5年以上,且获得省级报刊文学奖5项或全国性大奖1项。
  (二)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履行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或从事文学创作工作3年以上且获得省级报刊文学奖5项或全国性大奖1项。
  第十一条破格评审条件
  在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履行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或从事文学创作工作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创作业绩突出,取得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创作成果。
  从事文学创作者,须获省级以上文学奖2项或全国性文学奖1项。
  从事文学评论者,必须有2篇以上文章获奖或被重要报刊转载或摘要。
  (二)独立创作并在国家一流期刊或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2部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
  (三)对自己的文学成果和创作经验作出系统的理论论述,并在全国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5篇文学创作专业的理论文章。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十一)、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