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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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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职称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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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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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876 |
人办厅函(1992)7号
贵州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作用问题的请示》(黔人[1992]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第八条已对你们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其持有者不能与大专毕业生同等对待,但合格的“专业证书”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立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另外, 对于不具备大专学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时,所考科目与接受专业培训所学科目完全相同的可予免试。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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