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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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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经济师考试服务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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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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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8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比较深厚的文化修养、较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本专业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有本人的代表性作品和创作积累,其中部分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理论阐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创作经验总结性论文;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演员、演奏员以及从事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等艺术生产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的舞蹈、杂技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从事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表演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
2.积极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
3.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l部以上大型,或3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演奏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能迅速、准确领会作品的风格内涵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乐团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主胡、司鼓等。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年完成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三)作曲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作曲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作品形成个人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骨干作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2部以上,或大型作品1部和中型作品2部以上,或大型1部、中型1部和小型6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型作品l部和小型作品2部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指挥技巧,成功地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大型曲目的指挥工作,其中部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次,具有培养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年完成演出50场以上。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编剧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编剧的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骨干作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剧目2部以上,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以上,或大型1部、中型1部和小型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中,有l部以上大型,或l部中型和2部以上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导演(编导)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导演(编导)任务,在联合导演(编导)中发挥骨干作用。
3.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新剧(节)目排演中,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大型2部以上,或大、中、小型作品各1部,或中、小型作品各2部以上,公开演出各5场以上。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传统及创作技巧方面作出成绩,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省会以上城市举办个人作品展,有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公开出版发行,有一定数量的作品为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及国家机关收藏,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舞美设计艺术造诣和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骨干作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剧目4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8台以上的舞美设计,其中1台以上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舞台设计制作、操作技巧,形成个人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台设计制作任务,在联合舞台设计制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3.配合演出,出色地完成10台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剧(节)目的舞台设计、制作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演出效果,在省内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受到观众的欢迎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第七条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以上奖1次以上。
2.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3.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
一‘01— 1次以上或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2次以上。
4.在2部以上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专家在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评介。
5.歌唱演员在大、中型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45场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5.连续5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声部长及相当水平的主要业务骨干,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辖市以上城市成功举办3场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并公开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专辑,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6.在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5台以上大型剧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社会和省内外同行专家的好评。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l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以上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以上中、小型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3.指挥国内外知名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5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l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q t9 8中、小型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l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大型新剧目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中、小型新剧目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1次,且作品获铜奖以上奖项。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或3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3.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展(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或展览2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4.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书法展(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2次获铜奖以上奖项;或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5.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不含与其他多家单位联办)的全国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6.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省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摄影作品展览。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3.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的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三等奖2台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台以匕。
5.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台以上(可含综合奖l台)。
第八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本专业创作经验理论阐述文章2篇以上。
(二)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
出版本专业著作l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外语要求
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第四章破格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专业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政府以上文学艺术奖获奖者。
3.上海文化艺术白玉兰奖以上奖项获奖者。
4.获得与以上奖项相同等次的其他奖项。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2·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2次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次以上。
3.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次以上。
4.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3次以上,或一等以上奖2次和二等以上奖2次以上。
5.歌唱演员在大、中型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65场以上,或举办独唱音乐会1次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部以上。
2.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4.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
5.连续5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声部长及相当水平的主要业务骨干,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辖市以上城市成功举办2场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并公开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专辑,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6.在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8台以上大型剧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社会和省内外同行专家的好评。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3部以上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5部以上中、小型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评介。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l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2.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l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指挥国内外知名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6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6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五)编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二等以上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1部和二等奖l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1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以上大型新剧目,演出各超过50场,或若干中、小型新剧目演出总场次超过200场,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以上,或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七)美术(书法、摄影)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或展览2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3.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或2次,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4.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1次获铜奖、1次获银奖;或2次,其中1次获金奖。
5.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不含与其他多家单位联办)的全国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或2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6·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参加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3·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独立完成的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l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台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2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2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或三等奖4台以上。
5·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4台以上(可含综合奖1台)。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凡从国家艺术团体、外省引进人才,国外学成归来有特殊成就者,可从其专业水平实际达到的资格级别起评,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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