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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tp://rsks. 作者:经济师考试服务专员 点击: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007-03-16 点击次数:1326

职改字[19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我国各类民用船舶需要并参照国际海事组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我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要求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说明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结构比例,实行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 船舶技术职务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类(见附表一);
  驾驶技术职务分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轮机技术职务为;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营轮。其中:高级轮机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管轮、三管轮为初级技术职务。
  电机技术职务为: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其中:高级电机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电机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报务技术职务为: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其中;高级报务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船舶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担任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能在本职工作中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六条 担任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 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能在本职工作中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七条 担任大副、大管轮、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有关技术、业务和管理问题;四、能在本职工作中较熟练地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八条 担任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三、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技术业务管理问题;
  四、能在本职工作中较熟练地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九条 担任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 水平的经验总结、论文或著作;
  二、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及各种业务、管理问题;
  三、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四十八个月以上或实际担任沿海、近岸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六十个月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在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熟练地掌握并使用本专业英语。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技术职务,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等级、航区、工作性质及国家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合理设置。各级技术职务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运输等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设置船舶技术职务,要根据船舶驾驶、轮机、电机、报务等不同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的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职责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舌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下略)
  附表一: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分类表

职务等级分类高级技术职务中级技术职务初级技术职务
驾驶人员职务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轮机人员职务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电机人员职务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
报务人员职务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

  附表二:
海船等级分类表

船舶等级总 吨功 率(千瓦)
特 级10000(含)以上3000(含)以上
一 级10000至1600(含)3000至1500(含)
二 级1600 至1000(含)1500至750(含)
三 级1000至600(含)750至44l(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