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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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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tp://rsks. 作者:经济师考试服务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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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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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326 |
职改字[19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我国各类民用船舶需要并参照国际海事组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我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要求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说明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结构比例,实行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 船舶技术职务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类(见附表一);
驾驶技术职务分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轮机技术职务为;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营轮。其中:高级轮机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管轮、三管轮为初级技术职务。
电机技术职务为: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其中:高级电机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电机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报务技术职务为: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其中;高级报务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船舶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担任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能在本职工作中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六条 担任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 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能在本职工作中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七条 担任大副、大管轮、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有关技术、业务和管理问题;四、能在本职工作中较熟练地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八条 担任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三、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技术业务管理问题;
四、能在本职工作中较熟练地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九条 担任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 水平的经验总结、论文或著作;
二、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及各种业务、管理问题;
三、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四十八个月以上或实际担任沿海、近岸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六十个月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在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熟练地掌握并使用本专业英语。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技术职务,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等级、航区、工作性质及国家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合理设置。各级技术职务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运输等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设置船舶技术职务,要根据船舶驾驶、轮机、电机、报务等不同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的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职责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舌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下略)
附表一: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分类表
职务等级分类 | 高级技术职务 | 中级技术职务 | 初级技术职务 | 驾驶人员职务 | 高级船长 | 船长 | 大副 | 二副 | 三副 | 轮机人员职务 | 高级轮机长 | 轮机长 | 大管轮 | 二管轮 | 三管轮 | 电机人员职务 | 高级电机员 | 通用电机员 | 一等电机员 | 二等电机员 | | 报务人员职务 | 高级报务员 | 通用报务员 | 一等报务员 | 二等报务员 | 限用报务员 |
附表二:
海船等级分类表
船舶等级 | 总 吨 | 功 率(千瓦) | 特 级 | 10000(含)以上 | 3000(含)以上 | 一 级 | 10000至1600(含) | 3000至1500(含) | 二 级 | 1600 至1000(含) | 1500至750(含) | 三 级 | 1000至600(含) | 750至44l(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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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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