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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学历服务专员 点击:
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
2007-03-16 点击次数:3682

宁职称字[2002]5号


各区、县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0]11号),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提出市深化职称改革实施评聘分开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评聘分开工作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职称改革方向,逐步推行评聘分开制度,经批准实行评聘分开的系统和单位要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做到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开,职称资格与职务待遇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规定的程序,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凡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实行评聘分开。
  二、评聘分开工作的条件
  1、提高评审质量。凡实行评聘分开的系列,必须按照省里的要求,完成本系列资格评审标准和条件的量化、细化工作,制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提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
  2、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实行考试答辩、现场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法,改变目前主要通过专业评审取得资格的单一评价模式。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的社会化评价。根据《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中的要求,成立“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介中心”,承担我市职称的社会化申报和评审工作。
  3、建立健全公开竞争的用人机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必须按市里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严格按照宁职称字[1999]2号、3号和宁人字[1999]87号、209号要求,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和聘期,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竞争上岗,按岗聘任。
  4、加强岗位续聘管理。建立严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考核办法,打破职务聘任终身制。对续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考核在上一任期内的工作业绩、理论水平、继续教育学习等方面情况,并作为续聘的基本条件。有关续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三、评聘分开工作的步骤
  1、全市事业单位的评聘分开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类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职称部门批准的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今年先在卫生和建设工程设计事业单位中开展,其他系统可先选择少数条件具备的单位经批准后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2、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开工作。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申报和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经公证确认后,可直接报送相应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聘任由单位自主决定。
  四、评聘分开的工资待遇
  1、企业单位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2、事业单位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宁人字[1999]87号)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间的待遇条款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1)对“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工资标准的,执行新聘任的职务最低工资;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在新聘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挡次内的,可就近高套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
  (2)对“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其职务工资应根据本人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对99年4月28日宁人字[1999]87号文下发前,事业单位在聘人员高职低聘后,保留原聘职务的档案工资,退休时可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其他人员退休时按低聘职务的工资标准计发退休费。
  (3)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次月起执行。
  (4)经批准自主分配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要对“落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分流机制,做好内部消化和分流安置工作。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待聘期间的管理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再竞争上岗能力。实行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