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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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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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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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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041 |
职改字[1986]第33号
为了培养和合理使用海关专业干部,充分发挥海关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海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海关工作水平,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海关专业职务是根据国家赋予海关任务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并需具备专门的海关业务知识和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它不同于过去那种与职责分离,但又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一旦获得,终身享有的专业称号。海关专业职务名称定为:关务员、助理关务监督、关务监督、高级关务监督。
第二条 有关海关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照海关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任命,任期一般三至四年,任职期满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职务工资。
第三条 担任海关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讲究文明,为国争光。
第四条 海关专业职务的岗位职责
一、关务员
负责完成本职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参考。
二、助理关务监督
负责完成本职工作,处理海关专业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检查并指导关务员正确执行海关法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三、关务监督负责
负责海关专项业务工作,处理海关专业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根据海关法规,提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并指导助理关务监督、关务员正确贯彻执行,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高级关务监督
负责本单位海关专业工作,处理海关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国务院和海关总署颁发的法规、规章等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及其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并指导关务监督等中、初级海关专业人员正确贯彻执行。结合海关的业务发展,在海关管理、业务建设等方向提出有较高水平的意见,参与拟订和修改海关有关法规,负责解释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培养提高中、初级海关专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海关专业人员关务的任命,应以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关务员
1、具有一般的海关专业知识,了解海关政策、法规、规章、初步掌握海关专项业务的工作程序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2、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过总署认定的海关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二、助理关务监督
1、具有一定的海关专业知识,能够正确执行海关政策、法规、规章,掌握海关专项业务的理论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掌握一门外语。
2、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关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关务员四年以上。
三、关务监督
1、具有比较系统的海关专项业务理论知识和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知识、商品知识、法律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海关政策、法规、规章。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地正确处理带政策性的海关业务问题或指导一个方面的海关专业工作,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3、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关务监督两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关务监督二至三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关务监督四年以上。
4、高级关务监督
1、具有系统的海关专业理论知识、国际经济贸易知识和丰富的商品知识、法律知识,能够正确地掌握和执行海关政策、法规、规章。
2、精通海关监管、商品验估、文物签定、税则归类、税收稽征、查缉走私等某一专项业务的理论,并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
3、具有丰富的海关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海关专业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海关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4、获博士学位担任关务监督二至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关务监督五年以上。
第七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海关监管、商品验估、文物签定、税则归类、税收稽征、查缉走私等某一项工作中具有丰富经验,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不受第六条件中有关条款限制,经过必要的专业考试,破格任命相应的海关专业职务。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予免职或降职。
第八条 评审及任命权限
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海关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审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者,即取得任职资格。
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海关系统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海关单位领导根据需要并在限额内任命,经评审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不得任命。
三、高级关务监督由海关总署组织评审并任命。关务监督及其以下的职务由分署、直属海关组织评审并任命,报总署备案。广东省内海关同时报分署备案。
四、专业干部管理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任命海关专业干部定期地进行考核,并建立考绩工作档案,以此作为调薪、续任、晋升的依据。海关专业人员调动工作,原单位要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海关系统内直接从事海关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李、邮递物品的监管人员;进出口关税的稽证人员;查缉走私人员;海关专业的统计人员;从事上述连海关专业的政策研究以及其他从事海关专业人员。
第十条 实行海关专业人员职务任命制度,是对海关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或借机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本条例的实施意见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各海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计划。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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