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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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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经济师考试服务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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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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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267 |
职改字[19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高级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助理教练的职责
(一)在高级教练、教练指导下完成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辅助工作,或承担各类体育学校初级水平的运动员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
(三)参加训练法研究和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练的职责
(一)承担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发展状况,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
(三)参加体育科学及学术研究工作,编审议训练法和训练参考书。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级教练的职责
(一)负责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世界发展动向、先进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
(三)担任本项目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训练法和参考书。负责或参加审阅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掌握本项目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
(四)掌管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被聘任或任命的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献身体育事业的精神。
第八条 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中等体育专业毕业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教练:
(一)初步掌握训练方法,能够完成一般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任务。
(二)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目专业理论。
第九条 助理教练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 命为教练:
(一)熟练地掌握教学训练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教学训练能力。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从事助理教练工作二至四年。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教练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教练
(一)具有较丰富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训练中技术关键问题,培养国家及世界先进水平的运动员成绩突出。
(二)对本项运动训练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科研果。
(三)从事教练工作八年以上。
(四)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要求,在教学训练或科学研究工作方面成绩特别卓著的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下略)
注:已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第8号文件通知,将条例中的“主教练”职务名称更改“高级教练”。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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