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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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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建设建筑工程咨询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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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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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3875 |
职改字[19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是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 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研究,经济 情报等工作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应该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泛选拔人才,对在经济活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考试,确具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订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时,要考虑设职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和地区条件等因素。
经济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生产、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设置经济专业职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经济责任制。职责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下略)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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