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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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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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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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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732 |
国人厅函[2006]97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2006]48号),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扩大到中央各有关单位(不包括军队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中央单位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须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符合考试报名所在地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三、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四、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中央单位,评审工作由所属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中央单位,评审工作可按规定委托经备案批准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五、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全国会计考办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魏晓惠、常 琦
联系电话:010-68552544(传真)、68552546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人:申 月
联系电话:010-84214781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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