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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职称计算机服务专员 点击:
江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
2007-03-16 点击次数:85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普工作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职称工作的政策和《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科普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凡申报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高级科普师资格。
  第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科目为《现代科普高级教程》。
  第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一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
  第八条 由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确定全省统一的合格标准,对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科普师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3年有效。
  第九条 高级科普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科协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科普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县(市、区)以上科普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主要负责者。
  2.从事省、市级以上科技传播、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主要负责者或主要完成者。
  3.从事省、市级以上科普宣讲、科普作品的加工创作或编辑出版、科普产品的设计制作等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4.市(厅)级科普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以上科普项目的参加者。
  5.从事省、市级以上科普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6.省、市级以上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指导者或直接从事者。
  (二)取得科普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县(市、区)以上科普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科普活动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
  2.在负责县(市、区)以上科普体系建设工作中,对健全科普组织网络稳定发展科普队伍,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推广(以奖励证书为准)。
  3.在县(市、区)以上科普法制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以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县(市、区)以上科普方面的调查研究,对搞好科普事业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
  5.在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工作中,为地方的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以证明为准)。
  7.在农村实用技术、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或科技扶贫、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8.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宣传或科普讲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且有广泛的受益面,并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9.在科普作品的翻译、创作,科普展教品的设计、制作,以及在科普图书、音像资料、科普期刊的编辑和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主要完成者或主要参与者。
  10.市级以上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基地等科普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
  11.县(市、区)以上从事科普理论研究工作,在科普理论的研究中提出有独到的见解或观点,在有关媒体公开刊载或发表,且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水平和价值。
  12.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得者;省科技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获得者;或因从事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奖励者。
  13.负责组织、指导或直接从事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工作,被指导者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者。
  14.对科普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以证明为准)。
  (三)取得科普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理论研究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须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年会、学术论坛以及科普类理论研讨会上公开交流、宣读3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
  2.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须参与编著一部已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科普或相关专业著作;或参与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科普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省有效。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试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科普工作的年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