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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
时间:2007-03-19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学历服务专员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7-03-19 点击次数:2514

宁职称办[1999]13号


  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各系列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原则意见,现将《南京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程序,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完善我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和聘任制度,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宁职称字[1999] 3号《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范围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岗范围
  卫生技术职务岗位根据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健康素质的需要而设置。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医疗、预防、保健、药学、科研、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岗位设置卫生技术职务。
  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
  (一)、不同医疗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
  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职工医院、康复医院等。下同)依据“医院(卫生院)评审标准”已确定的等级分类,未确定等级的医院按行政隶属关系、编制和规模分类,单位内设置的医务室(含卫生所、门诊部等。下同)根据人员规模分类。
  1、三级医院
  高级岗位:医院的主要医技科室可设1个正高级岗位,1-3个副高级岗位。设有30张以上床位的临床科(室)可增设1个正高级岗位,1个副高级岗位;药剂科有临床药学、制剂、中药加工室的可增设1个正高级岗位、1-2个副高级岗位;影像诊断科有CT、DSA、介入放射、核磁共振等两项以上的可增设1个正高级岗位,1-2个副高级岗位;检验科若有生化、细菌、免疫室的可增设1个正高级岗位,1-2个副高级岗位;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研究所(室)或重点专科、设“硕士点”培养研究生、承担国家级中医“师带徒”的科室可适当增设1-2个正高级岗位,1-3个副高级岗位。但一个科室的正高级岗位不超过3个,副高级岗位不超过6个。专科医院医疗科室可根据卫生技术人员数按照单位高级比例设置岗位。护理专业可设正高级岗位。护理专业的高级岗位设在护理部、大科、门诊、急诊、手术室和监护室。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设3-6个岗位;300-499张床位的医院设7-10个岗位;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可设11-15个岗位。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人数在5人(含)以上的可设2-3个高级岗位,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设1-2个高级岗位。
  三级医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设专家室岗位,该岗只用于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正高级职务人员,占单位的高级职务岗位数,不占原所在科室的高级岗位。专家室岗位职数控制在单位高级岗位的10%以内。
  中级岗位:医院一级科(含二级科)应根据高、中级岗位比例和单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高、中级岗位比例:高级岗位占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下同)15-25%,其中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以内,护理专业正高级岗位控制在护理专业高级岗位的25%以内,中级岗位40-45%。
  2、二级医院
  高级岗位:主要医疗科室及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可设1个正高级岗位。各一级科可设1-2个副高级岗位。设有30张以上床位的科室可增设1-3个副高级岗位。高级护理岗位设在护理部和大科。2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可设1-3个;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可设3-5个。其中二级甲等医院可设1个正高级护理岗位。
  中级岗位:医院一级科(含二级专科)岗位数,应根据高、中级岗位比例和单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高、中级岗位比例:二级甲等医院高级岗位10-18% ,其中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5%以内;中级岗位40-45%。其他二级医院高级岗位8-15%,其中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0%以内;中级岗位40- 45%。
  3、一级医院
  一级医院一般不设正高级岗位。医院的主要医疗科和重点医技科可设1-2个副高级岗位,护理专业可设1个副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医院各科应根据高、中级岗位比例和单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高、中级岗位比例:一级甲等医院副高级岗位7-12%;中级岗位40-50%。其他一级医院副高级岗位5-10%;中级40-50%。
  4、尚未确定等级的医院
  (1)、市胸科医院暂参照三级医院标准,但高级岗位比例上限降低3%;市血吸虫病防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市皮肤病防治所暂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县(区)所属的皮防所、血防站、牙防所等专科医院暂参照一级甲等医院标准。
  (2)、职工医院、康复医院等根据编制、床位数、工作性质参照医院标准执行。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参照其它二级医院标准;50-99张床位的医院参照一级甲等医院标准;5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参照其它一级医院标准。
  5、单位内设置的医务室
  根据卫生技术人员数及工作任务的不同,按下列标准岗:
  (1)、10人以上的医务室可设副高级岗位,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中级参照本单位主系列职务岗位比例;
  (2)、6-9人的医务室可设副高级岗位1个,中级参照本单位主系列职务岗位比例;
  (3)5人以下的医务室可设中级岗位。
  (二)、卫生防疫站的岗位设置及比例
  1、市级卫生防疫站:各业务科室可设1个正高级岗位,1-3个副高级岗位。卫生技术人员15人以上的业务科室可增设1个正高级岗位,1-2个副高级岗位;卫生技术人员30人以上,学科水平省内领先并在全国有影响的业务科室可增设1-2个正高级岗位,2-3个副高级岗位。各业务科室的中级岗位数,根据高、中级比例和单位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高、中级岗位比例:高级岗位18-25%,其中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5%以内,中级岗位40-45%。
  2、县(区)级卫生防疫站:主要业务科室可设1个正高级岗位;各专业科室可设1-2个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数额,根据高、中级比例和单位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高、中级岗位比例:高级岗位13-18%,其中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0%以内;中级岗位40-45%。
  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一般不设护理专业岗位。
  (三)、妇幼保健院(所)的岗位设置及比例
  市妇幼保健院的岗位设置和高、中级比例,参照三级医院标准。县(区)级妇幼保健所设岗和高、中级岗位比例参照同级卫生防疫站标准。
  (四)、药品检验
  1、市级药品检验所主要业务科室可设1个正高级岗位,各科设1-2个副高级岗位,重点科室增设1个副高级岗位。各科室中的中级岗位数,根据高、中级岗位比例和单位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高、中级岗位比例:高级岗位25-30%,其中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5%以内;中级岗位45-50%。
  2、县级药品检验所可设1个副高级岗位,其中业务量较大、有专业特点,可增设1个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数额,根据高、中级岗位比例和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中级岗位比例参照同级卫生防疫站的岗位比例。
  (五)、其它卫生单位的岗位设置
  医学会、健康教育所、救护站、血液中心、医学研究所等,由各单位根据职能、规模、人才结构等具体情况设岗。
  (六)、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评聘卫生技术职务。根据管理人员中的卫生技术人员数和本单位的高、中级岗位比例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卫生技术职务管理岗位,占本单位的岗位总数。
  (七)、卫生技术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见附表。
  三、由于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情况不同,同一等级同一性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其规模、任务和人才结构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各单位应在本意见的指导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和确定比例。
类别高级%中级%备注
医院三级医院15 -25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 以内)40 -45 
二级甲等医院10 -18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5 %以内40 -45 
二级其它医院8 -15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0 %以内40 -45 
一级甲等医院7 -1240 -50不设正高
一级其它医院5 -1040 -50不设正高
市级卫生防疫站18 -25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5% 以内)40 -45 
区级卫生防疫站13 -18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0% 以内)40 -45 
市级药品检验所25 -30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5% 以内)45 -50 
县药品检验所20 -2540 -45不设正高
市级妇幼保健院15 -25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 以内)40 -45 
区县妇幼保健所13 -18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20% 以内)40 -45 
医务室门诊部卫生所10 人以上5 -10单位根据需要设定不设正高
6 -9 人1 个副高 
5 人以下不设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