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办[1999]18号
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各系列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原则意见,现将《南京市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程序,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完善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和聘任制度,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宁职称字[1999] 3号《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范围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岗范围
1、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及其他初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岗位设置小学教师职务。
2、市区县教研室中从事小学教育教研工作的岗位、市区县教育科学研究所中从事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市区县电教馆中从事小学电化教育教研、教材编导、制作工作的岗位可设置小学教师职务。
3、市区县青少年、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直接从事小学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岗位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称)部门同意可设置小学教师职务。
4、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中从事劳动技术教学、实习指导的岗位可设置小学教师职务。
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
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备注 | 省市级实验小学 | 5 -8 | 45 -65 | 含省市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 | 城区一般小学、 乡镇中心小学 | 3 -5 | 30 -65 | 含市一、二、三类幼儿园 |
1、根据我市设岗的意见,小学中不设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在国家对《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未做修改之前,在小学暂设置享受中学高级教师待遇的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表中“高级职务”是指享受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待遇的岗位,“中级职务”是指现在的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2、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由中心小学统一设置,村小学的中级职务不得低于30-55%。
三、非教育系统办的小学、幼儿园和民办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可参照同类学校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