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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03-19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高级工程师服务专业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通知
2007-03-19 点击次数:3421

宁人字[1999]87号


  经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和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单位按照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行政领导按规定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主聘用,并实行聘约管理单位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有效。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得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必须在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及编制定员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主要从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形式及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续聘和解聘。
  (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
  (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是单位急需的人才。低职高聘人员需经批准后进行。高聘为中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职称办批准,高聘为高级的报市职称办批准。低职高聘聘期不超过两年,不搞续聘。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
  3、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三)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聘任单位审定可以高职低聘:
  1、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
  2、因水平能力或岗位数额所限,不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3、任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解聘。解聘是指聘任双方在聘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聘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解聘:
  1、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
  3、符合聘约中规定的解聘条件的。
  (五)续聘。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已满,单位继续按原岗位职务聘任的行为。续聘的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后,未被聘用的为落聘人员。
  各单位还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基础上针对具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规定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单位行政领导直接聘任或分级聘任。聘任工作中要体现“双向选择”的用人方式,做到择优录用、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作用。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和聘任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申请人员在部门或单位内竞争上岗。
  (五)单位确定受聘人员。确定受聘人员可由行政领导决定或通过聘任委员会(小组)研究决定。
  (六)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公布聘任结果。
  (七)单位人事部门将聘任结果填入《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经市职称办审核后到工资部门办理工资兑现手续。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
  聘任单位要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和建立业务档案,并把考核与聘任结合起来。
  (一)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动态聘任、聘约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约内容必须明确所聘岗位、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应享受的待遇、双方的权力及义务、聘约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单位在制定岗位聘约时要与全员聘用合同相衔接,不搞重复签约。聘约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 (任职年限)应在本人签定的全员聘用合同书的合同期内,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周期,确定不同的聘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一年一聘,也可以按照单位行政领导任期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任务完成周期确定聘期,但聘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
  (三)办理了调出或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聘约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聘期不得超过延长期限。聘约中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四)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的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
  (五)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再续聘的,须重新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六)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签约、聘任手续。
  (七)依据聘约有关条款提出解除聘约,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约。对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解除聘约。
  五、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间的待遇
  (一)同级聘任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
  (二)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可享受高聘职务的工资待遇,原职务工资与新工资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理,原职务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三)高职低聘人员在聘期内执行低聘职务的工资待遇。本规定下发之前,单位在聘人员高职低聘后,保留原聘职务的档案工资;本规定下发之后,新进单位的人员,高职低聘后不保留原聘职务档案工资。各部门和单位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自主确定低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四)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聘期内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五)落聘和解聘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作出处理。
  (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的职称政策、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上的责任和权限:
  1、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2、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在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根据单位实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
  4、安置解聘或落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服从管理,对聘约的执行情况如有异议,可向聘任单位提出,也可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解或仲裁。
  七、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