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办[1999]27
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各系列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原则意见,现将《南京市公证员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程序,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公证员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公证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完善我市公证员职务岗位的设置和聘任制度,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宁职称字[1999] 3号《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公证员职务岗位设置范围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岗范围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有独立编制的公证处中公证业务岗位设置公证员职务。
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
1、市属公证处公证业务岗位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证员职务。
2、区(县)属公证处公证业务岗位设置二级和三级公证员职务。
3、公证员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见下表。
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备注 | 市属公证处 | 25 -35 (一级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5% 以内) | 45 -50 | | 区(县)属公证处 | 15 -20 | 45 -50 | |
三、本意见适合于我市占编公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