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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7-03-19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医药工程师代理服务专 点击:
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03-19 点击次数:1446

宁人字 [ 99 ] 163号


  为贯彻好宁政办发 [1995] 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日常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是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市、区(县)属和中央部署在宁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均应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全员聘用合同应严格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二、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全员聘用合同在签订、续订和变更后,用人单位须按照隶属(代管)关系在三十日内分别到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三、全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全员聘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全员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全员聘用合同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全员聘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办理续订或终止全员聘用合同的有关手续。
  四、全员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终止、解除全员聘用合同证明书,其人事档案应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保存。
  五、依据宁政办发 [1995] 58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要求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的,应以书画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从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超过三十日,职工可以提出办理解除全员聘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应予以办理。如果职工违反宁政办发[1995] 58号文的规定或全员聘用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经职工同意,由用人单位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固定工资部分、按单位分配方案规定的活工资部分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七、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八、用人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撤销的,用人单位应在被撤销前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全员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用人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具视作该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各类人员的退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干部和工人应按国必[1978] 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到龄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仍可按国发 [1983] 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为聘用制干部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宁人字[1999] 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连续十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如本人愿意且能正常工作,自1993年工改以来,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的,可按照苏人八 [1992] 13号文件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年龄,延长到五十五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