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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
时间:2007-04-28 00:00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tp://rsks. 作者:高级工程师服务专业 点击:
省人事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7-04-28 点击次数:583

(2003年9月12日苏人通[2003]150号、苏海科[2003]16号)


各市人事局、渔业主管局:
  现将《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
   4.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5.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略)
   6.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推荐名单(略)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l:

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对我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从业实施准入管理,提高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公益性、经营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省对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从事公益性和经营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资格,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含综合设置、具有水产技术推广职能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组织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五条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六条 报名参加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水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同时具备水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
  第七条 江苏省人事厅、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确定合格标准、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推行、完善该项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及注册登记等有关工作。
江苏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题库,对注册登记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人事局、渔业主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的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职称)行政部门颁发由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用印的《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九条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注册登记1次。取得《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3个月内,按省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需要再注册登记的,由本人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1〕61号)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逾期未办理注册(再注册)登记手续者,其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或省人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纪情形的人员,一经发现,将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职业资格,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人事厅、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江苏省人事厅、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全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是考务工作实施部门,受委托负责考试的信息发布、组织报名、数据汇总及处理、试卷命制、考务考场的落实、阅卷等考务工作。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局、渔业主管局共同负责。
  第二条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具体考试时间、报名时间、考试形式和考试地点等另行公布。
  第三条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设《水产技术推广基础知识》、《海洋水产专业理论与实务》、《淡水水产专业理论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水产技术推广基础知识》为必考科目,其它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可由参考人员根据本人专业工作实际任选一门。
  第四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条件。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含综合设置、具有水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组织或单位(人事代理部门或相应协会)核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渔业主管部门、人事(职称)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由考试机构向应考人员发放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其它地方设置考场须经江苏省人事厅、海洋与渔业局批准。
  第七条 全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由省人事厅报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参与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产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3:

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为加快基层水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进程,结合当前实施金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际,决定在江苏省水产技术推文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开考前,对在县(市、区)和乡镇等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含综合设置、具有水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中,从事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在岗在编人员职业资格的取得,采取一次性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在县(市、区)和乡镇水产(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取得一定专业技术推广业绩,已具备水产专业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已取得水产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以及已取得水产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满3年,近3年来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
  二、认定组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人事厅共同负责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成立“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认定评价工作。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推荐,经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人事(职称)行政部门资格初审后,由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向所在市渔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人事(职称)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后,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人事厅有关职能处室对全省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后,由“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复核合格人员进行评价。
  (四)经“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评价通过的人员,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人事厅终审。终审合格者,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人事厅公布认定人员名单,颁发《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认定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5)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主要专业技术推广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表彰或奖励文件、论文、专著等)原件、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及时间
  (一)各县(市、区)渔业、人事(职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时,报送有本部门核查人签名并加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印章的各类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和复审合格人员申报材料、认定推荐名单(附件6)报送至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教处。
  (三)不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渔业、人事(职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将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