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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4-27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初级工程师代办服务专 点击: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4-27 点击次数:626

(2003年12月16日苏人发[2003]38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


  一、为了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提高文秘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三、江苏省人事厅为全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省人事厅成立“江苏省人事社会化水平等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订、审定考试大纲、选编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四、文秘水平等级考试设中级和高级2个级别。
  五、取得文秘水平等级证书,表明已具备文秘岗位相应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此作为择优录(聘)用文秘人员的相关依据。
  六、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行滚动管理。具体考试时间、报名时间、考试形式和考试地点另行公布。
  七、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科目为:
  中级:《秘书学与秘书工作实务》、《秘书综合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信息与档案实务》、《计算机应用》和《外语》;
  高级:《秘书工作实务》、《秘书综合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领导工作概论》、《计算机应用》和《外语》。
  八、凡从事或准备从事文秘岗位工作的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均可根据情况报名参加任一级别的水平等级考试。
  九、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一)参加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计算机(初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试《计算机应用》科目。
  (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报考中级水平考试时可免试《外语》科目。
  (三)、获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B级合格证书、省人事厅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高级合格证书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外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报考高级水平考试时可免试《外语》科目。
  十、考点考场原则上设在南京。省辖市确因报考人数较多需设置分考点的应报经省人事厅批准。
  十一、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由省人才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课时。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考试命题、考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培训。
  十二、考试合格者由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相应级别的《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十三、江苏省文秘水平等级考试的收费标准,须经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环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十五、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已取得资格(水平)证书的,要收回其证书,且3年内不得在我省再参加任何一类人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