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发[2004]6号
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水平,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我省对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获得信息技术管理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信息技术管理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第五条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评、资格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成立“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工作。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设在江苏省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辖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信息技术主管助理资格(以下简称助理资格)、信息技术主管资格(以下简称主管资格)、高级信息技术主管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主管资格)。
(一)取得助理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从事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
(二)取得主管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承担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关键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高级主管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信息技术管理高级岗位(如 CIO )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信息技术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的学历和经历:
1 、助理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
2 、主管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即使工作满 5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
④取得硕士学历(学位),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 1年;
⑤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⑥按国家、省职称政策已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后,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
3、高级主管资格: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评价方法
(一)助理资格、主管资格:全省统一考试;
(二)高级主管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选编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试的信息发布、报名组织、信息汇总、试卷命制、考试实施、阅卷及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对资格考试和评审进行指导监督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及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考评通过)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人事厅授权的机构为全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注册工作。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再次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要求,完成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及课时;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登记管理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信息技术管理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注册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按省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考前培训、注册期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专业性教育培训。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明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内容、认定培训机构。由江苏省信息中心会同江苏省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做好组织实施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其 3 年注册期内,必须完成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学习任务,其中 72 学时的必修课程培训由江苏省信息中心会同江苏省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 [2002]178 号)的相关规定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后作为继续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资格和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省人事厅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第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 1 次。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主管助理资格 考试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通用能力》、《信息技术管理综合知识》;《信息技术管理实用技术》等 3 个科目; 信息技术主管资格考试设《信息化规划与管理》、《 IT 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信息安全》、《 IT 应用实务》(本科目分实务〈一〉与实务〈二〉两个部分,实务〈一〉对应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部分,实务〈二〉对应企业资源计划与客户关系管理,考生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等 4 个科目;信息技术高级主管资格考试科目另行通知。
第四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信息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相关协会)核实有关材料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人事(职称)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由考试机构向应考人员发放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部属及省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其他地方设置考场须报经省人事厅批准。
第七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参与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