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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
时间:2007-04-28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高级工程师服务专业 点击:
省人事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7-04-28 点击次数:470

(2003年9月12日苏人通[2003]151号苏农机人[2003]44号)


各市人事局、农机局:
  现将《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三、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五、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
   六、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推荐名单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对我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从业实施准入管理,提高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公益性、经营性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2002]60号)、《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苏政传发(2003]12号)精神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省对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在省农机局主管的农机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范围内的从事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资格,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组织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五条 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六条 报名参加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同时具备农机化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共同负责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确定合格标准、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使该项职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完善,建立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农机局。
  江苏省农机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及注册登记等有关工作。
  江苏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题库,并对注册登记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人事、农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职称)主管部门颁发由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共同用印的《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九条 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注册登记1次。取得《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3个月内,按省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需要再注册登记的,由本人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1]61号)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逾期未办理注册(再注册)登,记手续者,其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江苏省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或省人事、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纪情形的人员,一经发现,将由农机主管部门取消其职业资格,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共同负责全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报名、信息发布、数据汇总及处理、试卷命制、考试考场安排、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农机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条 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和考试地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农机化理论知识》和《农机运用实务》。理论知识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农机基础知识、示范推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质量监督、社会化服务等。运用实务包括操作与维护、安全检测、质量鉴别、营销修理等。
  第四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条件。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组织或单位(人事代理部门或相应协会)推荐,并经县(市、区)农机局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经人事(职称)、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由考试机构发放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其它地方设置考场须经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批准。
  第七条 全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由江苏省农机局负责,由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费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参与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三:

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苏政传发[2003]12号)精神,为加快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进程,结合当前实施全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际,决定在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开考前,对在由省农机局主管的农机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范围的县(市、区)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水利站、农业综合中心等机构中,从事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在岗在编人员职业资格的取得,采取一次性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目前,已在县(市、区)和乡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取得一定专业技术推广业绩,已经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获取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满3年,或已具备农机技术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已取得农机化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或已取得农机化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满3年,近3年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
  二、认定组织
  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共同负责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成立“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价认定工作。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县(市、区)人事(职称)、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向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市人事(职称)、农机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请认定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后,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向省农机局申报。
  (三)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有关职能处室对全省申请认定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后,由“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复核合格人员进行评价。
  (四)经“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评价通过的人员,报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终审。终审合格者,由江苏省人事厅、农机局公布认定人员名单,颁发《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认定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五)一式三份;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农机技术推广工作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表彰或奖励l文件、论文、专著等)原件、复印件;
  (四)申报人员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五、申报要求及时间
  (一)各县(市、区)人事(职称)、农机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时,报送有本部门核查人签名并加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印章的各类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各市农机主管部门于2003年9月26日前,将初审和复审合格人员申报材料、认定推荐名单(附件六)报送至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
  (三)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人事(职称)、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将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