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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8-17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职称咨询专员 点击: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2007-08-17 点击次数:6023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人〔2007〕6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高校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和我厅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职务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是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基础性工作,各高校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精神,配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设岗、优化结构、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每一个职务级别的岗位细分到不同岗位级别,为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作准备。考虑到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将重新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学校要从紧安排2007年高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
  二、继续开展高校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试点
  近两年南京师范大学等4所高校开展了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有条件的高校可按照高校教师职务聘任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改革试点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我厅将加强对试点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检查监督,试点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结果报我厅审核备案。
  三、关于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从今年起,在省高校教师高评委会下单独组建高职高专学科评议组,对高职高专教师职务实行单独评审。各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做好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在推荐中,要重点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实践能力和产学研成果。
  (一)授予独立学院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独立学院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规定,组建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校专职教师和母体高校的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教授、副教授不少于2/3。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
  (二)独立学院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5〕30号)要求,参照一般本科院校教师高级职务比例,制定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三)独立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是:有稳定的聘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职教师。人事关系不在独立学院的兼职教师不在评审范围。独立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条件”中本科院校以教学为主教师的有关评审政策、条件进行评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可由母体高校进行评审,也可经母体高校同意并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评审。
  五、关于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
  (一)高校教师、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将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论文、论著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其中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选送3篇(部),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选送2篇(部)。
  (二)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代表作须送3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2名为校外专家),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代表作须送2名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1名具有正高级职务,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教授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鉴定;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或副教授鉴定。
  (三)接收论文、论著代表作鉴定的高校,须聘请与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相一致、学术水平高、秉公办事、有较高知名度的同行专家鉴定。申报人员的亲属、直接指导教师和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的合作者均不得参加鉴定。负责鉴定的专家须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提出鉴定意见,确保专家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四)从2007年起,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申报人员论文论著代表作,由我厅统一送同行专家鉴定。教师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仍由学校组织。
  六、关于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职称外语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评审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二)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三)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七、关于200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高校教师、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江苏省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
  (二)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暂按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去年的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若该系列主管部门今年要求有所调整,再补充有关材料。
  (三)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江苏省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四)市属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教育局统一报送;省有关厅局所属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统一报送;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的,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教育学院统一报送。
  (五)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教师及教师外其他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直接送省教育厅。
  (六)请各单位于2007年5月14日—16日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008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电话:025-83335539)。
  (七)评审费交纳事宜:
  1.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033321136040003294)。



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