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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
时间:2007-07-12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硕学职称办公室 点击: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7-07-12 点击次数:5733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人〔2007〕13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中专校主管部门,厅直管中专校: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和我厅工作部署,拟于2007年7月底召开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做好2007年全省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总体要求

  2007年全省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评聘改革,加强分类管理,规范操作,充分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导向作用,更好地为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各中专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条件”和国家、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开展推荐评审工作。

  二、中专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要求

  岗位设置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基础性工作,各中专校及主管部门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配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设岗、优化结构、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每一个职务级别的岗位细分到不同岗位级别,为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打下良好基础。考虑到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将重新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各中专校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2007年高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

  三、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职称外语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评审中专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

  (二)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三)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中专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江苏省中专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

  (二)厅直管中专校教师外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照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江苏省中专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并与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三)请各单位于2007年7月4—6日将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013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电话:025-83335539)。

  (四)评审费交纳事宜: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仍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务必注明“中专校职称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