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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
时间:2008-11-07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职称办公室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08〕19号
2008-11-07 点击次数:5080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省职称办。

附:《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
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
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4]4号)精神,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含总经济师)并实际在职在岗满7年。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内平均年缴税达到一定数额(苏南地区500万元、苏中地区400万元、苏北地区300万元);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进入省辖市大类行业前3名的盈利企业。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指标要求。
(四)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创建一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一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企业取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企业文化、优秀工程等奖项。
2.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及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所在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本人荣获县(市)级及以上政府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二、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再次申报认定的资格。
2.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3.在省辖市人事、经贸行政部门组织下,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
4.省经贸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5.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6.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5]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高级经济师 认定 意见 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