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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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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25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初级工程师代办服务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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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 |
人社厅发[2009]19号 |
2009-02-25 点击次数:42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上半年举行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各专业类别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资格名称 | 科目名称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初级 | 程序员 | 基础知识科目 应用技术科目 | 均为45分 | 均为75分 | 网络管理员 | 电子商务技术员 | 信息处理技术员 | 中级 | 软件设计师 | 软件评测师 | 网络工程师 | 多媒体应用设计师 | 嵌入式系统设计师 | 电子商务设计师 | 信息系统监理师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 高级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综合知识科目 案例分析科目 论文科目 | 系统分析师 |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与工业和信息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核对相应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月2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相应专业类别资格(水平)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抓紧做好资格(水平)证书的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并做好2009年上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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