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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职称考试 > 文章内容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
时间:2007-04-17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职称咨询专员 点击: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7-04-17 点击次数:1463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件1

专业对照表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选矿工程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钢铁冶金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腐蚀与防护
铸造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石油工程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生物化工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化学制药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通信工程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工程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程管理管理工程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工业工程 
相近专业航海技术海洋船舶驾驶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核技术核技术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工程力学工程力学
园林观赏园艺观赏园艺
园林园林
风景园林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

注: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 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
附件2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所属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 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建设部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2、“所学专业”、“学历”和“学位”栏目填写的内容应与毕业证书相一致,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
  3、“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主要由分正、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填写。
  4、“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须填写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
  5、如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所加附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年 月照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所学专业学 制学 位
年 月   
任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
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
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
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
 
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时间及发证机关
 取得一级项目经理
资质证书时间
及发证机关
 
通过何种方式、
取得过 何种
职(执)业资格
及取得时间
 是否有过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在从事建设工程
总承包 或施工管理
工作中受过何种奖励
 在从事建设工程
总承包或施工管理
工作中 受过何种处罚
 

从事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简历


专业类别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
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任何职务工程获奖情况
(名称、等级)
       
       
       
       
       
       
       

注:工程规模一栏应将具体指标填写清楚,如投资额、层数、面积、长度、生产能力等。

学习培训情况
(包括参加建设工程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起止时间学习或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地点及发证(主办)单位取得何种证书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或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卫  建设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金德钧  建设部总工程师
    杨忠诚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正司级)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早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丁士昭  同济大学工程项目管理研究所所长 教授
    江见鲸  清华大学教授
    汪诚文  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教授、博士
    赵 云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国内部 高级工程师
    张炳国  北京铁路局建设处 高级工程师
    卓乐熙  民航协会机场工程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
    李悟洲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理事长 高级工程师
    唐 涛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咨询中心 教授
    孙宗诚  国家电网公司电源建设部 高级工程师
    刘天宇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副会长 高级工程师
    李富兴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主任 高级工程师
    乌力吉图 中国石油建设协会副理事长 高级工程师
    杨 靖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高级工程师
    吴小莎  中国安装协会科技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
    朱希斌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理事长 高级经济师

办公室 主任:王早生(兼)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缪长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调研员
       陶建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处长

联系电话:建设部:(010)68393869  68393790  68393242
     人事部:(010)84214781
     传 真:(010)6839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