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
|
时间:2007-04-27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职称论文发表专员 点击:
次 |
|
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007-04-27 点击次数:517 |
(苏人通〔2002〕268号)
各市人事局、交通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物流专业技术人才,经省人事厅、交通厅研究决定,对我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物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从事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服务、物流规划等物流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我省对物流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物流专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物流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物流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物流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物流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物流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物流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物流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物流专业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物流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报名参加物流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物流工作法律法规,热爱物流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物流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物流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物流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流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历(学位),从事物流专业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物流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物流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江苏省人事厅、交通厅用印的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物流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注册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共同负责物流专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物流专业资格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实施物流专业资格制度的日常管理、注册登记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负责审定物流专业资格的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江苏省交通厅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标准及公布考试成绩,并对注册登记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省辖市人事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物流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物流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