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
|
|
|
|
|
|
最新提示:
   热点文章
  证书查询
  办事指南
  工作动态
  职称考试
  通知公告
  继续教育
  代理代办服务
  学历提升
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职称考试 > 文章内容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时间:2007-04-27 00:00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tp://rsks. 作者:初级工程师代办服务专 点击: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07-04-27 点击次数:469

苏人发[2004]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及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省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为从业资格,取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相应岗位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人事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六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选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及资格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省人口计生委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定合格标准及公布考试成绩。

  第八条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能力。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用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或有效期满前,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或再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及课时。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按照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考试在省人事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与管理概论》、《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指导服务实务》2个科目。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报考资格相关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人事考试定点学校。省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露。

  第九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